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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发布征求意见稿。这是2020年再融资新规以来最系统的一次制度升级——1部部门规章、3部格式准则、1部法律适用意见。
在我们看来,本次修订致力于在融资效率、定价公平、长期资金约束和资金投向之间寻找新的平衡。
我们梳理了本次修订的制度背景和七个核心变化,并附上紫顶的初步观点供投资者参考。
一、背景
过去十年,A股再融资制度大致经历了几轮摆动。
2013—2016年,定增是上市公司最重要的再融资工具之一。彼时定价灵活、发行便利,但问题也在积累:融资规模偏大、补流和理财并存、募资投向不够清晰、部分定增安排容易引发利益输送争议。
2017年,监管明显收紧。定价基准日从“三选一”收窄,发行股份数量和融资间隔期被纳入约束,叠加减持新规,定增市场迅速降温。
2020年,配合注册制改革,再融资新规又进行了一轮系统松绑。发行对象数量放宽、定价折扣放宽、锁定期缩短,更关键的是锁价定增通道恢复。控股股东、实控人、取得控制权的投资者、战投等,可以在董事会决议阶段提前确定价格。
这套机制本来是为了提高融资确定性,但争议也随即出现。董事会预案到实际发行往往间隔数月,如果股价上涨,提前锁价对象就可能获得与经营贡献无关的确定性价差;如果股价下跌,方案又可能调整或终止。锁价定增逐渐被市场理解为给特定对象的一张“低价看涨期权”。
2023年全面注册制后,市场环境变化叠加一二级市场平衡压力,监管再次收紧IPO和再融资节奏。破发、破净、持续亏损、财务性投资比例偏高、前募使用不足等情形,都被纳入更严格的监管框架。
所以,本次征求意见稿更像是一次“再平衡”:对信披规范、资金需求真实、投向主业清晰的公司,给出更灵活的融资工具;对利用制度时间差套利、包装跨界故事、反复融资又低效使用资金的公司,继续收紧约束。
二、七个核心变化
1. 储架发行破冰
储架发行的基本逻辑是“一次注册、分次发行”。公司先获得一个再融资额度,在注册有效期内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窗口分批使用。境外成熟市场中,这是提高融资效率、降低市场冲击的常见安排。
这次征求意见稿新增储架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竞价定增可以申请一次注册、分次发行;注册决定2年内有效,首次发行须在注册后1年内实施。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锁价类安排,不适用储架发行。
紫顶解读: 储架发行类似银行综合授信——拿到额度,择机使用。好处是融资节奏更平滑,市场对单次定增预案的冲击也可能降低。但便利化的另一面,是股东对单次发行的逐案把关被弱化,审查重点需要前移到授权阶段。
哪些公司能真正用好这个工具,哪些公司拿到宽授权后会出现“多次静默融资”?每次分期发行前后信息应披露到什么颗粒度?这些问题值得市场持续观察。
2. 小额快速扩容
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过去额度较小,实际使用率不算高。对很多中大型公司来说,3亿元的额度难以覆盖真实项目需求,因此这个工具长期更像是“备用通道”。
这次修订把沪深市场融资额度上限从3亿元提高到6亿元;扣除商誉后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的公司,上限可到10亿元。北交所也从1亿元提高到2亿元。授权方式从“年度股东会授权”改为“股东会授权”,意味着临时股东会也可以授权。
紫顶解读: 6亿元甚至10亿元的“小额”,已经足以覆盖大量中型企业的技改、扩产和阶段性补流需求。额度翻倍之后,投资者需关注这类议案对股本摊薄和资金使用效率的影响。
3. 统一市价发行
对锁价定增的调整是本次修订最重要的要点。2020年新规恢复锁价机制后,部分特定对象可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提前确定价格。但实际发行通常在数月之后,价格与发行时市价之间可能形成较大差异。
本次征求意见稿将定增定价基准日统一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80%。也就是说,提前锁价的制度基础被删除。
紫顶解读: “决议日锁低价、发行日享价差”的争议,将基本退出历史舞台。这对中小股东保护是直接利好,也会显著降低过去锁价定增中最难判断的利益输送风险。
但取消锁价之后,新的问题也会出现。对真正需要纾困的公司,认购方要承担更大的股价波动风险,再叠加更长锁定期,方案的吸引力可能下降。也就是说,有些项目可能变成“规则上可以融,实际上没人愿意认”,后续实践案例值得关注。
4. 控股股东定增松绑
控股股东参与定增一直有两面性。一方面,大股东认购可以向市场传递支持信号,尤其在公司经营困难、外部融资不顺时,大股东出资可能是最现实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控股股东也容易被质疑借定增巩固控制权、摊薄中小股东权益。
这次修订新增规则:全部发行对象属于控股股东、实控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的,不适用部分负面清单条件,仅保留两条底线——不得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未纠正,控股股东、实控人最近三年不得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此类发行仍适用市价机制,锁定期为36个月。
紫顶解读: 表面上看,控股股东“更容易进”;实质上看,“进来之后被锁3年”,而且没有锁价优势。愿意在市价机制下认购并锁定三年的控股股东,其真金白银支持公司的信号意义反而更强。不过, “全额认购+全额补流”这类议案在实际分析时,公司是否真的存在经营缺口,补流测算是否充分,仍需要逐案评估。
5. 战投重新定义
战投问题本质上是锁价定增争议的延伸。2020年后,市场一度出现将财务投资者包装成战投以进入锁价通道的倾向。随后监管提高战投门槛,要求其具备重要战略资源、长期持股、参与治理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这次《18号意见》进一步将战投分为产业投资者和资本投资者两类。产业投资者强调技术、市场、渠道、品牌等资源导入;资本投资者则包括社保基金、公募基金、银行理财、年金基金、商业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战投原则上认购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5%,并须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战略合作协议。
紫顶解读: 统一市价发行后,战投身份不再带来价格特权,“伪战投”的套利动机被自动消除。战投的价值回到它本来应该在的地方:治理参与、资源导入和产业协同。
但5%的认购比例、36个月锁定期、持续披露义务,也会抬高真正战投参与的成本。
6. 可转债监管补齐
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在再融资收紧阶段,可转债曾因规则口径差异,被部分公司作为绕开融资间隔约束的工具。本次修订把可转债与定增、增发、配股纳入同一融资间隔期体系:一般不少于6个月,特殊情形下不少于18个月。申报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比例也应达到70%。
紫顶解读: “定增受限后改发可转债”的绕道路径被堵住了,可转债监管框架也更加完整。
7. 募投主业量化
“募集资金应服务实体经济、投向主业”一直是再融资监管的主线,但过去“主业”多少带有弹性,给审核和投资者判断都留下较大解释空间。
这次修订把“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应当主要投资于主业”写入《再融资办法》第四条总则。《18号意见》进一步给出量化标准:“现有业务”要求最近一年相关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或不低于1亿元,且业务模式相对成熟。补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30%;财务性投资“金额较大”也被明确为占归母净资产比例超过20%。
紫顶解读: 跨界募投、追热点赛道、用补流包装经营压力的公司,未来在申报层面就会面临更加硬性的约束。
三、结语
总体看,本次修订不是简单放松,而是一次更细致的制度再平衡:该提高效率的地方提高效率,该堵套利的地方堵套利,该强化约束的地方继续强化约束。
但制度优化不会一步到位。储架发行的披露颗粒度、控股股东、战投等对象在锁定期延长后参与定增的积极性、战投协议是否具有实质内容、以及“现有业务延伸”的审核尺度,都会在未来案例中逐步明确。
如需获取详细版报告,欢迎联系紫顶研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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